2008年11月8日 星期六

[現在行式 ]致靜坐者們 轉貼

廢集會游行法 ! 公投法補正 ! 落實法治民主 !

 

[本文轉錄自 camduck 看板]

作者 piawfu (抱玉)看板:camduck
標題 [conj] 致靜坐者們
時間 Fri Nov 7 15:05:23 2008

致靜坐者們:

你們大多不認識我。要認識身為大學生的你們,我年紀太大;要認識身為教授的你們,我年紀太小。有些人可能認識我,而在這些人之中,有些人僅僅認識日常生活中的我,有些人可能只是覺得這個id眼熟。於是,我想我應該稍微自我介紹一下。我可能是你們的同學、或者是你們的學長。我可能是你們的學生,或者讀過、甚至引用過你們的著作。對於只認識我的id、不認識我的人,我也有可能是你們在網路上的論敵。無論我是誰,我此刻應該在你們之中坐著,跟少數自己認識的人打招呼,但我不行。我現在在太平洋的另一頭。

我的人生跟你們之中的一些人可能很類似:我唸過台大和清大、也走過很多其它的、你們可能就讀的校園。我參加過台大大陸社,而在後來幾年的一些活動中,你們可能在清大的布條後面看過我。但跟你們最類似的,可能是另外一些事情:跟多數此刻正在靜坐的學生一樣,我有記憶以來,台灣已經有兩個主要政黨;我開始意識到何謂政治時,集會遊行已經是競選期間主要的活動;我上大學的時候,我可以接觸到各種政治與社會訴求,並且我可以選擇為他們走上街頭。

這一切的一切,都曾經給予我們,或者很可能只有我,一個台灣已經夠民主、夠自由、夠開放、夠重視人民基本權利的幻象。

幻象不意味著純粹的欺騙或虛假,幻象有其社會生活變遷的實存基礎。的確,在我成長的過程中,以集會遊行的形式表達意見,比在我父祖輩大半的生中都容易得多。這是真的。然而,這樣的變化仍然只是朝向那些它所允諾的社會之進程的一部份,而不是足以證實那個社會已經到來的最終成果。

我們可以上街遊行,但是必須經過申請、等待權力者的核准。

警察不會因為我們上街就抓我們,但是很多時候,警察執法並不需要具體事證或法條——如果那樣還可以被稱為「執法」。

警察不會對我們開槍,但是可以沒有任何理由地將我們帶到警局做筆錄,或是帶到山上、野地、公墓,叫我們自行回家。如果我們不遵從這種沒有證據支持及法條規範的拘捕,他們會觸碰我們的身體,把我們拖走;如果我們觸碰他們的身體,那他們可以說我們妨礙公務。

是的,這一切都總比今天那個來訪的政權好。在那個政權之下,槍仍然可以開、新聞仍然可以封鎖、因為畏懼死亡而放棄表達意見,仍然是個異議者必須面對的選項。

但是,除非我們把標準放得那麼低,否則我們仍然會在許多時候,對台灣已經「民主、法治、自由、重視人權」的幻象感到懷疑。

我們可能無法理解,為什麼在一個民主國家,人民表達意見的集會必須經過被選舉者的核准。

我們可能無法理解,為什麼在一個法治國家,警察要把你帶走時,可以沒有法條與事證,僅僅說「你跟我們走就對了」。

我們可能無法理解,為什麼在一個保障人權的國家,警察動手抬人、推人不叫做暴力,而因為不願意被抬走而與警察有肢體衝突,就叫做暴力、妨礙公務。

我們可能無法理解,為什麼在一個自由的國家,警察可以未經舉證就把你從路邊攔下,告訴你你不能去某個地方。

有很多人試圖教導我們,說這些都是對的。他們可能會說,集會遊行可能導致暴力衝突,所以必須經過核准——可是,警察應該防範的,好像應該是暴力衝突本身,而不是集會遊行。

他們可能會說,如果警察只能在有事證和法條支持時才能抓人,他們可能抓不到所有該抓的人——可是,如果警察不需要事證和法條就可以動手,他們可以抓很多不該抓的人。

他們可能會說,你們本來就不該去躺在那個要被拆除的建築前面、你們本來就不該去參加那場遊行、你們本來就不該靠近某些地方。他們可能會說,你自己要去那邊給警察抓、給警察打,那要怪誰?他們可能會說,學生的本分就是唸書。他們可能會說,不要上街頭,因為可能會被政黨利用。

這些都不能解釋為什麼警察可以做那些事。他們只是在說,知道警察會做那些事,就躲開吧。他們叫我們不要反抗,甚至叫我們不要譴責。他們會說,「好吧好吧警察那樣可能不對,但你們怎麼會那麼不成熟,要去做那麼危險的事呢?」

甚至還有些人,會說自己很支持「民主、法治、自由、人權」。當他們自己喜歡的政黨或者訴求走上街頭、跟警察發生肢體衝突時,他們說:「怎麼可以這樣!台灣是民主自由講人權的國家!」;當他們不喜歡的政黨或訴求上街頭發生肢體衝突時,他們說:「怎麼可以這樣!台灣是法治國家!」。如果你跟他們爭辯,他們可能會開始告訴你「但是遊行群眾的訴求是錯的!」

而我們的疑惑明明就不在哪個訴求更對或更錯、對我們個人來講更討喜或更討厭。我們只是疑惑,為什麼一個號稱「自由、民主、法治、人權」的國家,沒有一套保障基本人權的法律,限制政府的權力,維護人們對民選政府表達不滿的自由。

我們終究必須自己找答案。我們有一套老舊的集會遊行法,用意是規範、而非保障集會結社。它告訴我們「在怎樣的情況下我們才被容許集會」、「如何取得權力者的核准來集會」、它規範了「集會中警察可以怎樣使用暴力」,卻不規範「警察不能做什麼」。

而即便它規範了,那也不一定有用。因為我們還有一個前現代的警察機構。警察可以在沒有具體事實及法條的情況下抓人,回到警察局再開始討價還價要你做筆錄。他們可以在把你弄傷以後告訴你,留下資料就讓你就醫,講得像是他們的便民措施。他們可能記姓不好,忘了你是被他們弄傷的,也忘了打從一開始他們就沒有任何權力把你帶進警局。他們可能會圍著你,坐在桌前,開始查集會遊行法或是社會秩序維護法,開始找他們在限制你人身自由前就應該提出的法條。警察是個職業,而他們的確知道怎樣配著槍、戴著警棍,在任何一個生平第一次進警局的年輕人身上榨取出業績。

我們還有不管發生什麼事,總是第一個將遊行者(尤其是跟自己不同意見的遊行者)指稱為暴民的社會大眾。而不這麼做的人,也可能用犬儒的心態告訴你,乖乖待在家裡就什麼事都沒有了。甚至那些在肢體衝突事件後批判警察的人,也可能將警察視為「扁政府的警察」或是「馬政府的警察」,然後在批判某個政府之餘,忘了警察一直都是那樣子——而僅僅批判某個政府鎮壓群眾,即使是必要的,也仍然不足以帶我們回頭解決那部法律和警察的問題。

更重要的是,這些東西都有久遠的歷史,我們父祖輩的許多人,在這樣的歷史裡獲得了他們理解社會的方式。對許多人來講,這些東西都被自然化成不需被質疑的社會現實。傳承自威權時代的這些體制和意識型態,並未獲得跟「威權」兩個字一樣多的批評與反省——也因為這樣,對「威權」的批評與反省也絕不是已經完成的。

我們在面對的不是馬政府,不是中國政府,而是一個更古老的政府,或至少是那個政府留給我們的遺產。對人民權利的縮限、警察機關的非理性、對社會表面和諧的盲信、對多元觀點的冷漠以及對社會力量的恐懼,都是這個遺產的一部份,遺傳自那個我們之中大多數人沒有參與的年代。以前有人走上街頭,讓這個社會走出那個年代,但那個年代還寄居在這個社會裡。

在這個時候,你們坐下來了。要一個道歉,要一個下台、要一個法律被修改。更重要的是,你們提醒著這個政府,當國家機器裡還存在著各種制度和機制殫壓人民的聲音,政府就不能廉價地自稱民主法治、保障人民。如果法律和執法都延續著威權時代的邏輯,僅僅嚷嚷著「依法行政」而沒有對法律的和執法的檢討,這樣的「依法行政」並不值得尊敬。

謹此表達我對這次靜坐的支持。